索引號 | 640201001/2023-00034 | 文號 | 石政辦發〔2023〕30號 | 生成日期 | 2023年0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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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所屬機構 | 石嘴山市政府辦 | 責任部門 | 石嘴山市政府辦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石嘴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市屬企事業單位:
為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22〕72號)精神,加強新污染物治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堅持源頭禁限減量、精準科學治污、全過程風險管控原則,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石嘴山提供堅實保障。
(二)基本原則
科學評估,精準施策。以減少排放、防控風險與支撐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及時更新調整新污染物調查監測范圍,加強調研監測能力建設,精準識別新污染物,科學評估環境風險,實施源頭禁限、過程減排、末端治理的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協同治理,系統推進。強化大氣、水、土壤多環境介質、多污染物、多污染源協同治理,專項治理一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見清單),系統構建新污染物治理長效機制,形成貫穿全過程、涵蓋各類型、采取多舉措的治理體系。
統籌監管,提升能力。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聯動,落實屬地責任,強化科技支撐與基礎能力提升,加強宣傳引導,促進社會共治。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完成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完成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動態補充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
二、重點任務
(一)加強引領,建立健全治理體系
1.建立協調管理機制。建立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發改、科技、工信、財政、住建、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2.強化制度落地見效。嚴格執行國家出臺的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行業排放等制度標準,強化政策落實落地。嚴格全市農藥、獸藥、抗生素等化學物質在水產養殖、畜禽養殖、農業種植中的使用管理,提高新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平。
3.確定優先治理行業。圍繞化工園區和特色農產品產地等重點區域開展調查評估、協同治理。優先開展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煤化工、醫藥制造、畜禽養殖等重點行業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逐步延伸至其他行業。
(二)調查監測,科學評估風險狀況
4.建立重點管控清單。按照自治區安排,開展全市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對轄區內重點行業生產使用的重點化學物質品種、數量、用途等信息全面排查,準確掌握重點化學物質生產使用情況,根據環境監管實際需要制定重點管控化學物質補充清單。針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物質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點新污染物實施“一品一策”管控措施,開展管控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識別控制化學品的主要環境排放源,嚴格監督其落實環境排放標準。
5.加強環境監測。落實生態環境“十四五”監測工作規劃要求,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
6.開展風險評估。以高關注、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學物質為重點,落實國家優先評估計劃和優先控制化學品要求,開展環境與健康危害測試和風險篩查。對畜禽養殖、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制造等重點行業中列入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的化學物質,開展有關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等詳細信息調查評估。
(三)源頭嚴管,防范新污染物產生
7.嚴格登記管理。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加強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監督。落實國家優先控制化學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措施,做好新化學物質和現有化學物質環境管理銜接,監督企業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
8.嚴格實施淘汰或限用措施。落實國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9號)和產業政策要求,按期淘汰納入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對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中限制用途的化學品強化進出口環境管理。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
9.加強綠色產品制造和認證。嚴格執行國家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規范。在重要消費品環境標志認證中,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進行標識或提示。
(四)過程嚴控,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10.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11.規范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嚴格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科學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加大抗菌藥物規范使用抽查檢查力度。加強抗菌藥物經營環節管理,規范醫療機構、零售藥店處方藥購銷買管理,依法依規查處不憑處方銷售抗菌類處方藥物行為。
12.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落實獸用抗菌藥使用管理規定,實施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加強漁業生產過程抗菌藥物經營使用管理,嚴格落實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制度。
13.加強農藥使用管理。加強農藥登記管理,定期開展農藥使用環境風險監測,落實農藥登記后環境風險再評價制度。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環境管理,健全“縣、鄉、村、店”四結合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和處理體系,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
(五)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風險
14.注重環境協同治理。落實國家相關污染物控制技術規范要求,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加強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監管,將生產、加工、使用、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嚴格落實排污許可環境風險評估和信息公開制度,定期開展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監測,確保有毒有害污染物達標排放。
15.強化廢物收集利用處置。加強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環境監管。強化監督指導,落實國家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要求。
(六)強化能力,夯實治理工作基礎
16.強化科技支撐。加強科技創新,支持并推進全市相關單位聯合區內外高校、企業、科研院所開展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污水中抗生素及微塑料等去除處理工藝、獸用抗生素環境危害性評估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關鍵技術攻關。
17.加強能力建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監管隊伍基礎能力建設,加大隊伍人員專業化、標準化教育培訓力度,提升調查、評估、監測業務水平。鼓勵企業主動引進新污染物治理專業技術人才,提升內控水平。加強人員裝備技術保障,完善化學物質測試分析、監測、評估和污染防治技術裝備配備,提升分析檢測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并按序時進度抓好工作落實。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責任分工,密切協作,共同推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二)增加資金投入。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各級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經費保障,支持開展新污染物調查監測、篩查評估、示范試點、治理管控、科學研究等各項工作。鼓勵和引導更多社會資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
(三)強化監管執法。強化部門執法聯動,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雙隨機、一公開”執法監管。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要求,結合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調查監測結果和重點管控清單,依法開展涉重點管控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現場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四)加強宣傳引導。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生產生活理念,營造良好社會共治氛圍。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新污染物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附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單。
第二條??新污染物主要來源于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本清單根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結合監管實際,經過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后確定。
第三條??對列入本清單的新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第四條??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條??本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本清單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
編號 | 新污染物名稱 | CAS號 | 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 |
一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PFOS類) | 例如: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 1.禁止生產。 2.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用于生產滅火泡沫藥劑(該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將PFOS類用于生產滅火泡沫藥劑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4.進口或出口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進出口。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PFOS類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二 | 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1 (PFOA類) | — |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產裝置。 2.禁止生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半導體制造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 (2)用于膠卷的攝影涂料; (3)保護工人免受危險液體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風險影響的拒油拒水紡織品;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醫療裝置;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產全氟溴辛烷,用于藥品生產目的; (6)為生產高性能耐腐蝕氣體過濾膜、水過濾膜和醫療用布膜,工業廢熱交換器設備,以及能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顆粒泄露的工業密封劑等產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制造用于生產輸電用高壓電線電纜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3.將PFOA類用于上述用途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4.進口或出口PFOA類,被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PFOA類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三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1.禁止生產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需具備阻燃特點的紡織產品(不包括服裝和玩具); (2)塑料外殼的添加劑及用于家用取暖電器、熨斗、風扇、浸入式加熱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觸電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標準,按該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3)用于建筑絕緣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4)以上三類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將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3.進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進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十溴二苯醚,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5.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四 | 短鏈氯化石蠟2 |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 1.禁止生產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在天然及合成橡膠工業中生產傳送帶時使用的添加劑; (2)采礦業和林業使用的橡膠輸送帶的備件; (3)皮革業,尤其是為皮革加脂; (4)潤滑油添加劑,尤其用于汽車、發電機和風能設施的發動機以及油氣勘探鉆井和生產柴油的煉油廠; (5)戶外裝飾燈管; (6)防水和阻燃油漆; (7)粘合劑; (8)金屬加工; (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劑(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兒童產品中的加工使用); (10)以上九類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將短鏈氯化石蠟用于上述用途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3.進口或出口短鏈氯化石蠟,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進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短鏈氯化石蠟,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5.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短鏈氯化石蠟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五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 2.依據《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對涉六氯丁二烯的相關企業,實施達標排放。 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六氯丁二烯,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嚴格落實化工生產過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餾分、高沸點釜底殘余物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 4.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六 | 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 |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七 | 三氯殺螨醇 | 115-32-2 10606-46-9 |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三氯殺螨醇,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 |
八 |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3 (PFHxS類) | — |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 |
九 | 得克隆及其順式異構體和反式異構體 |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 1.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得克隆及其順式異構體和反式異構體,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 |
十 | 二氯甲烷 | 75-09-2 | 1.禁止生產含有二氯甲烷的脫漆劑。 2.依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禁止將二氯甲烷用作化妝品組分。 3.依據《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劑、半水基清洗劑、有機溶劑清洗劑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總和分別不得超過0.5%、2%、20%。 4.依據《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4)等二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實施達標排放。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7.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8.嚴格執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識別和管控有關的土壤環境風險。 | |
十一 | 三氯甲烷 | 67-66-3 | 1.禁止生產含有三氯甲烷的脫漆劑。 2.依據《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劑、半水基清洗劑、有機溶劑清洗劑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總和分別不得超過0.5%、2%、20%。 3.依據《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實施達標排放。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6.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十二 | 壬基酚 | 25154-52-3 84852-15-3 | 1.禁止使用壬基酚作為助劑生產農藥產品。 2.禁止使用壬基酚生產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3.依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禁止將壬基酚用作化妝品組分。 | |
十三 | 抗生素 | — | 1.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物。 2.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3.嚴格落實《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3)、《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4)相關排放管控要求。 | |
十四 | 已淘汰類 | 六溴環十二烷 |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已淘汰類新污染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3.已納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嚴格執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識別和管控有關的土壤環境風險。 |
氯丹 | 57-74-9 | |||
滅蟻靈 | 2385-85-5 | |||
六氯苯 | 118-74-1 | |||
滴滴涕 | 50-29-3 | |||
α-六氯環己烷 | 319-84-6 | |||
β-六氯環己烷 | 319-85-7 | |||
林丹 | 58-89-9 | |||
硫丹原藥及其相關異構體 | 115-29-7 959-98-8 33213-65-9 1031-07-8 | |||
多氯聯苯 | - |
注:1.PFOA類是指:(i) 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鏈異構體;(ii)全氟辛酸鹽類;(iii) 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即會降解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質,包括含有直鏈或支鏈全氟基團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為結構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質(包括鹽類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為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i) C8F17-X,其中 X= F, Cl, Br;(ii) CF3[CF2]n-R’涵蓋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團,n>16;(iii) 具有≥8個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鹽類、脂類、鹵化物和酸酐);(iv) 具有≥9個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烴磺酸(包括其鹽類、脂類、鹵化物和酸酐);(v)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短鏈氯化石蠟是指鏈長C10至C13的直鏈氯化碳氫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計超過48%,其在混合物中的濃度按重量計大于或等于1%。
3.PFHxS類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鏈異構體;(ii)全氟己基磺酸鹽類;(iii)全氟己基磺酸相關化合物,是結構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質。
4.已淘汰類新污染物的定義范圍與《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中相應化學物質的定義范圍一致。
5.CAS號,即化學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縮寫為CAS)登記號。
6.用于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上述有關禁止或限制生產、加工使用或進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規定,在產品和物品中作為無意痕量污染物出現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本清單。
7.未標注期限的條目為國家已明令執行或立即執行。上述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中未作規定、但國家另有其他要求的,從其規定。
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學物質進行的生產經營等活動,不包括貿易、倉儲、運輸等活動和使用含化學物質的物品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