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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嘴山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引號 640201001/2023-00001 文號 石政辦規發〔2022〕5號 生成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所屬機構 石嘴山市政府辦 責任部門 石嘴山市政府辦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石嘴山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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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直屬單位,駐石中央、區屬各單位,各開發區管委會:

      《石嘴山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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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開發布)



      石嘴山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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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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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石嘴山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強化水資源最大剛性約束,推動深度節水控水,推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安全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促進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用水獎補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石嘴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石嘴山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兼顧、合理調配、高效利用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節水管理機構按照權限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健全節水社會化服務,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組織開展節水宣傳活動,提高全社會的節水意識,加強節水管理隊伍建設,建立節水型社會。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對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實行統一調配,優先使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和扶持對污水、再生水以及雨水等的開發、綜合利用。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市、縣區人民政府對于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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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節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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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及石嘴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節約用水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定額,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全面推進、講究效益;

      (二)先進技術與常規技術相結合,強制節水與效益引導相結合,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

      (三)本區域與行業關系相協調,社會經濟與節約用水關系相協調,節約用水規劃與水資源綜合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水資源狀況、用水現狀和節約用水潛力;

      (二)節約用水目標和總體安排;

      (三)節約用水指標體系;

      (四)節約用水措施;

      (五)節約用水實施計劃、保障和監督措施;

      (六)污水處理回用、咸水、雨洪水利用等;

      (七)其他與節約用水有關的事項。

      第十一條??節約用水規劃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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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計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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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自治區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和可用水量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三條??申領取水許可證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取水戶)應當在每年1231日前,向有管轄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建議,按照核定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依照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戶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戶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戶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因建設施工等非生活用水臨時取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用水申請,按批準的計劃取水,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五條??取水戶用水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產品結構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復測。水平衡測試結果應當報送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制定用水定額、用水計劃的依據。

      第十六條??農業用水應當完善計量方式,推廣安裝用水計量設施,供水單位按用水量直接向用水戶收取水費。農業用水超定額的實行超定額加價制度。

      使用自備井或者公共供水管網的工業、服務業、城鄉居民用水必須安裝計量設施,實行分戶計量,按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資源費。對城市居民用水,推行階梯式水價。對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超定額加價制度。

      第十七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統計制度,按月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供水統計資料。

      取用水戶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加強對用水狀況的日常管理,做好用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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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節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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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和其他社會力量進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經營和運行維護,保護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節約用水,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采用工程節水與農藝節水的方法,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小畦灌溉、溝灌、噴灌、滴灌、滲灌和耙耱保墑等節水灌溉方式和技術。

      第二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水設施。對農業節水項目和具有節水措施的農業開發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立項。

      第二十一條??推進“互聯網+城鄉供水”建設,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開展城鄉節水工作,促進節水產品的研發,推廣節水設備和器具,加快城鄉供水管網改造,降低管網漏失率。

      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節水型的工藝、設備和器具。節約用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參加節水設施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工業企業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并對耗水量高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節約用水技術改造;未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應當在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建。

      第二十四條??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指標的市、縣區,不得增加本行政區域工業用水定額或者工業用水量。

      工業間接冷卻水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使用,循環使用率不得低于95%,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為原料生產純凈水、飲料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水措施,減少水資源的損耗,產水率不得低于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尾水應當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五條??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的工業用水,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

      第二十六條??服務業應當采取一水多用、循環用水等節約用水措施。

      高耗水服務業未采用節水設備或者未興建節約用水設施的,應當在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約用水技術改造。

      第二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和洗車業、建筑業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生態綠化應當選用耐旱型樹木、花草,推廣采用穴灌、噴灌、滴灌、微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不得采用耗水量高的灌溉方式。

      第二十八條??年用水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賓館、飯店、學校、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等,鼓勵使用分布式污水資源化利用項目處理再生水回用。

      城鎮居民、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住所和單位用水設施的維護保養,防止水的跑、冒、滴、漏。

      第二十九條??鼓勵依法取得取水權的取水戶實行節余水權的有償轉讓。

      水資源短缺和地下水超采區域應當調整產業結構,限制建設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項目。

      新改擴建工業項目用水權全面實行有償取得,無用水權指標的,應當通過水權轉讓方式解決用水。

      第三十條??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排放劇毒廢液,傾倒、堆放、掩埋工業廢渣、糞便和其他有害廢棄物;禁止建設化工、電鍍、造紙、皮革、放射性等對水源污染嚴重的項目和從事其他污染水源水量、水質的活動,防止水源污染和水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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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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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節水專項資金的投入,加大對農業節約用水的投入力度,支持節水灌溉、節水技術研究、節水工程的建設和改造以及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的建設。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監督檢查。

      按照管理權限對取水戶的用水情況、節約用水措施等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和節約用水技術發展狀況,制定具體的節約用水技術規范,加強節約用水技術和節水器具的推廣工作。

      第三十四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水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保障生活、生產、生態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順序對取水戶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三十五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的公益性宣傳計劃,定期開展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對浪費用水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六條??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管網的維護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提高供水管網檢測和維護水平,保障供水管網漏失率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應當采取防滲、防漏措施,加強用水管理和生產用水的回收利用以及供水管網的維護和管理,防止浪費。供水管網產權單位應當加強管網養護和維修,定期檢測,建立完備的供水管網技術檔案,及時對跑水、漏水事故進行搶修。

      第三十七條??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挪作他用。禁止盜用消防設施用水。

      第三十八條??建設施工單位在道路、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工程建設時,不得損壞供用水設施;造成供用水管道及其設施水泄漏、流失的,應當及時搶修、維修,維修費用和損失的水量由施工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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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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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業企業、高耗水服務業企業未采取節約用水措施或者未興建節約用水設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一)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不辦理計劃用水指標擅自用水的;

      (三)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

      (五)工業間接冷卻水循環使用率低于規定指標或者未回收使用的;

      (六)純凈水、飲料等生產企業產水率低于規定標準或者未回收利用尾水的;

      (七)盜用消防設施用水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施工單位施工損壞供用水設施,造成水泄漏、流失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決定。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相關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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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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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施行時間為202321日至20251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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